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阜阳市博爱公益协会,英文译名:Fuyang Boai Chari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FB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有由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自愿组成,为实现“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博爱之精神广施爱心,聚集善德,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特困人群解难,慈悲为怀,助危济困。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阜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六路258号。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团体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阜阳市博爱公益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及乡村振兴、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合法身份的公民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有会员介绍加入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有捐助活动时积极捐助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1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理事长为组织的第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协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研究决定本协会重要工作事项
(三)制定、组织和实施具体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会员捐助;
(三)利息;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所有资产来自于会员的捐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享受任何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所有劳动皆为无偿劳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