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博爱公益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阜阳市博爱公益协会,英文译名:Fuyang Boai Chari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FB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有由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自愿组成,为实现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博爱之精神广施爱心,聚集善德,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特困人群解难,慈悲为怀,助危济困。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阜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六路258号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团体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阜阳市博爱公益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及乡村振兴、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合法身份的公民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有会员介绍加入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有捐助活动时积极捐助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果1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理事长为组织的第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协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研究决定本协会重要工作事项

(三)制定、组织和实施具体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会员捐助;

(三)利息;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所有资产来自于会员的捐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享受任何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所有劳动皆为无偿劳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