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博爱公益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理事会管理,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理事长为组织的第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长(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请召开理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后由理事会解释。
二0二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