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是经民政部门设立批准设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财务管理必须公开透明,接受会员大会监视和登记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要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协会财务状况,依法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对协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不乱花一分钱,使有限的资金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第四条 认真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协会法定代表人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督的责任。财务人员负责集中管理协会的财务收支,按规定设置账目。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活动经费来源:1.会费收入;2.全体会员和社会爱心人士的无私捐助;3.银行利息。
第六条 协会收到捐赠或会员缴纳会费时,应及时登记入帐。
第七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运作,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协会财务开支是理事会(会长)审批制。每一笔支出需由经办人签字,经会长签报后账,财务人员方可支付。
第九条 协会的开支要注明事由,有经办人,对项目较多的开支还应付明细。
第十条 协会的财务收支按章程规定需向审计部门审计的,审计结果要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十一条 会计向开户银行购买的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将购置的支票号码登记在册以便被查。
第十二条 对大额支出需使用银行结算业务,确保现金安全。
第十三条 如果支票退票需作废,应将支票退还加盖章作废章后重新出具。
第五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平行登记账目,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及时装订成册归档。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由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保管。
第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财务报表及相关情况说明,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协会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处理财务收支,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生成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之日起生效。
二○二三年一月
二○二三年一月